内蒙古科技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消防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电助力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校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行驶、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凡在校内行驶、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工作部(保卫处)统筹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做好以下工作:
(一)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做好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做好电动自行车校园识别牌的审核、发放、登记、安装工作,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置,对各单位、各部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予以考核。
(二)后勤与基本建设处配合学校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工作,督促家属区物业管理人员做好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楼内停放、充电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负责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内容。校团委负责组织学生志愿者参与治理工作,发挥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等组织作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所属人员的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建筑物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配合学校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师生员工的处理,共同营造安全用车、文明行车、有序停放、规范充电的良好氛围。
(五)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各单位、各部门所辖楼宇管理人员,对门前违规停放车辆行为有制止、劝告和引导的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进行清理搬移。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遵循“保障安全、依法管理、严控增量、减少存量”的原则,统一进行“实名登记、挂牌管理”。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属地政府相关管理规定,由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号牌,并在学校办理校园识别牌。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办理校园识别牌进出校园;无校园识别牌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识别牌分为教职工、学生、其他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商超工作人员、服务外包企业工作人员、驻校社会企业工作人员等)三类。
(一)教职工的电动自行车校园识别牌暂不设有效期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实时调整;
(二)学生的电动自行车校园识别牌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
(三)其他人员的电动自行车校园识别牌每学期复审一次,通过方可进入校园;
(四)校园识别牌有效期满的电动自行车自期满之日起取消通行权限,不得在校园内通行、停放;
(五)校园识别牌办理数量结合校园道路及停车场地实际承载量进行统筹。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增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予办理校园识别牌。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识别牌办理实行线下申请、领取、安装的方式。
(一)师生员工通过内蒙古科技大学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官网下载《内蒙古科技大学电动自行车校园识别牌申请表》(附件),按要求填写;
(二)校园识别牌采用人、证、车、号牌合一管理。领取、安装校园识别牌时需现场交验车辆和提交相关手续材料,审核通过后,现场登记、领取、安装。
第九条 申请人仅限办理一副电动自行车校园识别牌,不接受校外人员申请电动自行车校园识别牌。
第十条 所有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识别牌的师生员工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造识别牌。服从学校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一条 已登记办理校园识别牌的电动自行车,若车辆借予他人使用且在校园内违法、违规的,车主和借用人承担同等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一)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悬挂、粘贴号牌及校园识别牌的电动自行车;
(三)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号牌及校园识别牌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
(五)校外人员骑行的电动自行车;
(六)外卖送餐的电动自行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其他类型车辆。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人员密集,道路资源相对紧张,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消防安全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倡导广大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不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需自觉服从门卫管理,在校门口查验校园识别牌后通行。门卫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有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二)遵守校园交通标志、标线;
(三)在道路行驶时,应礼让行人,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四)禁止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违规载人、违规载物等有碍交通安全的危险行为,校园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
(五)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六)禁止在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田径场等非行车道区域通行。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主干道路、严管路段、人行道、绿化带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通行、停放。
第十八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建筑架空层等区域停放。
第十九条 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及时处理并办理注销校园识别牌手续,不得在校园内长期停放。在校内停放的无证电动自行车、僵尸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动自行车等,由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定期组织进行清理,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楼入户”,禁止在办公楼、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充电。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取消校园通行权限(吊销校园识别牌)、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骑行时存在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违规载物等有碍交通安全行为的;
(二)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在消防通道、主干道路、严管路段、人行道、绿化带等非停车区域乱停乱放,停车位置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不遵守交通标识,行经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不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的;
(四)驶入、停放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办公楼、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食堂、操场等场所的;
(五)擅自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违规安装解码提速装置的;
(六)车辆属于被盗抢骗的;
(七)伪造或使用虚假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八)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充电或“飞线充电”的;
(九)伪造或变造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动自行车校园识别牌的;
(十)不服从学校管理、强闯校门、扰乱校园交通秩序的;
(十一)违规充电引起火灾事故的;
(十二)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
出现情形(一)至(四)者以及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者,首次违规给予告知提醒;第二次违规向所在部门或学院进行通报,同时在校园曝光平台上曝光;第三次违规将取消校园通行权限,车主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校园识别牌。出现情形(五)至(十二)者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者,将取消校园通行权限、依法暂扣并移交公安机关、视情节严重情况追究刑事责任。如违法违规者是在校学生,同时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相关部门和学院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直接单位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校内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保卫工作部(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以上类型电动车无特殊情况,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卡丁车等不具备路权的通行工具,禁止在校内道路使用。禁止在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所属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普通三轮摩托车要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号牌。由所属单位、部门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结合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校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和使用情况,适时调整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