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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10-08 16:19浏览次数:

内蒙古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校属各二级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承包租赁单位(个人)以及校内全体师生员工、外来聘用人员和进入校园开展活动的校外单位、人员。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谁主管、谁监督、谁使用、谁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逐岗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校属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师生员工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统筹推进全校消防安全工作;保卫工作部(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 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4. 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5.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6. 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7. 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8. 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9. 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10. 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11. 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其他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审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三)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分析研判学校消防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学校消防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检查,认定学校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措施;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审核学校消防安全奖惩事项。

    第十条 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校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及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工作;

    (二)会同学校后勤与基本建设处等部门,制定学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三)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演练及消防进军训活动,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四)组织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对于责任单位不能立行立改的,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于责任单位无力整改的,报请学校研究解决;

    (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微型消防工作站、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等;

    (六)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消防广播等消防报警系统和应急设施进行定期巡检;

    (七)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做好学校消防总控制室的24小时值守工作,值守人员按要求须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八)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好消防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九)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按照工作要求汇总、上报有关信息数据,配合消防部门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十一)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与基本建设处等部门,对校内新建、改建、装修装饰等涉及消防工程的项目开展前期论证、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二)负责督促楼宇管理人员对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内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看管和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协助做好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负责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定期组织开展学生公寓消防演练;

    (三)负责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教育与检查监管工作;

    (四)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人员对学生公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看管和日常检查,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含校内实训场所)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二)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三)加强对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实验条件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安全准入制度,特别是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购置、使用、储存、处置等进行监管,发现隐患及时责令整改;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后勤与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的水电暖保障和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的日常供电、供水、供暖设施的保障;

    (二)协助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做好学校消防水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三)负责学校食堂、配电室和维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新建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大型消防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五)负责学校新建楼宇消防工程的设计、实施,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器材,确保交付使用时完好有效;

    (六) 负责将竣工建筑工程涉及消防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移交保卫工作部(保卫处)。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中心机房、校园内弱电设备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以及“谁管理、谁负责,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对使用或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建立本单位消防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管理人及岗位职责,确定各岗位责任人,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为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提供保障;

    (四)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完善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定期组织单位内部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存在问题及时报修,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成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技能培训;

    (七)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与演练;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置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九)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 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责任人为本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消防安全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落实学校、本单位及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危险源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监控措施;

    (三)做好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的消防安全自查工作,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四)定期查看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周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情况及通道畅通情况。

    (五)定期报告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的消防安全情况;

    (六)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七)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

    第十八条 校内所有教职员工是所负责岗位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至少参加1次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班前、班后开展岗位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三)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

    (四)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

    (五)指导、督促学生、外来人员遵守单位消防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按照应急预案扑救并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掌握防火安全常识和报警、灭火及逃生方法,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不在公共场合和宿舍进行有碍消防安全的活动;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积极制止、举报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配合消防部门和学校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三)发生真实火情时按规定处置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火警;

    (四)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维护保养,真实记录有关情况,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通知维修机构及时修复;

    (四)对消防设施采取标识化管理,按照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标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安保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巡查中发现火灾应及时拨打“119”报警,按照单位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初起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三)参加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严格落实相应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发生火灾后应在实施初起火灾扑救的同时立即报火警。

    第二十四条 志愿消防队队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志愿消防队的管理与训练工作,制定值班备勤、防火巡查、教育培训、训练演练等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消防设施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三)明确任务分工,合理安排队员分班次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队员常态化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

    (六)管理志愿消防队队员,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五条 志愿消防队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疏散、救护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

    (三)协助做好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四)发生火灾后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在指挥下积极参加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伤患救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看管和巡查公寓楼内的消防安全设施,具体包括:安全疏散指示、安全出口标识、应急照明设施、灭火器材、微型消防工作站等,发现丢失、损坏、失效等及时告知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因看管不到位造成的丢失、损坏、失效等进行维修补充;

    (二)负责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日常巡查,确保畅通;

    (三)自觉配合接受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协助做好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等。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实行责任管理。各单位负责所属或管辖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校内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二)双方在订立合同中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

    (四)单位合作经营管理使用的建筑物,合作方均为校内单位时,要明确各使用单位责任;与校外单位合作经营管理时,由校内单位对学校负消防安全责任;外来聘用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教师公寓、食堂、教学楼、图书馆、阅览室、校医院、体育馆、活动中心、会堂、超市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二)实验室、计算机房、工训中心、配电室、户外实验场地、视频监控中心和消防控制中心等部位;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使用单位;

    (四)大型室内外活动场所及附属设施;

    (五)电站、水井、换热站;

    (六)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

    (一)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对临时搭建、铺设及安装的用电线路、灯光、电器等设备安全检测,保证活动期间用电安全,严禁明火,检测报告报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各类大型活动须经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存在火灾危险的,按要求立即整改或停止活动。

    第三十条 供用电、燃气使用、危险作业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一) 后勤与基本建设处应对学校供电设备、设施、线路定期巡检,及时清除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用电;

    (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对设备进行违规充电,严禁违规大功率设备或电器;

    (三)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须向后勤与基本建设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范实施;

    (四)从事焊接、切割、动用明火等危险作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管理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人员,上岗前须进行相关培训;

    (二)严禁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同库储存或堆放在一起;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堆放地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行为;

    (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出入库验收登记;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负责人应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

    (四)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不准使用易燃建筑材料,不准使用高温照明灯,要保持通风良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五)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进行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等活动,须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等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施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要求办理相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二) 改建、装修房屋必须提前向学校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与基本建设处报备,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消防标准。

    (三)工程竣工后,及时将消防相关图纸、资料报学校档案馆及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1. 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和违章用电,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进入,严禁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2. 严禁在实验室内停放电动车或存放其电池,严禁利用实验室电源对电动车及大型充电设备进行充电;

    3. 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气体,必须存放于专用防爆气瓶柜内,并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存放环境应远离热源及阳光直射。同时,该区域必须安装可燃/易燃气体泄漏探测报警装置,并确保与自动联动排风系统可靠连接,实现泄漏即时响应;

      (四)所有实验操作须严格遵循教学大纲或科研流程规范。教学实验环节,学生必须在指导教师现场全程指导下进行;科研实验环节,开展前须经指导教师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中,涉及危险性的实验项目,必须严格执行“2 人以上同时在岗”制度,方可实施;

      (五)禁止拉接临时电线,严禁串联取电和超负荷用电,实验结束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六)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禁止将易蒸发可燃液体放置在阳光直接照射的地方或热源周围;普通冰箱严禁存放乙醇、乙醚、丙酮等低燃点易燃有机溶剂,确需低温保存的,必须使用经认证的专用防爆冰箱,并定期检查其密封性和防爆性能;

      (七)实验室内易燃、易爆及剧毒实验试剂须设专人管理,实验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清点登记入库,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八)实验室内应按规定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毯等基础消防设施。针对涉及精密仪器的区域或设备,须额外增配专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实验室管理人员须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压力数值、有效期等状态,确保设施完好有效,发现超期或失效的器材,必须立即更换;

      (九)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消防管理员应当每日检查实验室消防安全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生公寓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私自存放及使用电加热器具,严禁携带火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进入公寓;

      (二)禁止在公寓内私自拉设临时电线、私自加大电闸保险;

      (三)禁止在楼道和公寓内焚烧废物,学生公寓及周边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楼道内禁止停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堆放物品,确保通道畅通;

      (五)住宿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爱护消防设施,制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消防的各项措施,配有专门负责防火的管理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训练,熟练操作消防器材;

      (二)配备专门的水、电、气维修工,定期检查水、电、气设施,非专业人员不准擅自接、拆电线、输气管道、电源和气源;

      (三)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并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任何人不得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食堂,严禁在食堂及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准在食堂内吸烟;

      (五)炊事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明火,每周要检查燃气管道、阀门、开关、电源等,发现故障及时报告;

      (六)工作人员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不用的电源、气源;

      (七)食堂工程施工动火须经过审批,在专人监督下使用。

      第三十六条 出租(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

      (一) 出租(借)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出租(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签订房屋租借合同和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房屋租(借)人为本出租(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房屋租(借)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不能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报管理单位;

      (三)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后勤与基本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对出租(借)房屋的日常运行、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应加强监管,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其立即整改;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书库等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禁止在馆内吸烟、动用明火和存放、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书库内不得使用照明设备以外的其他电器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拉接电源线,存放其他物品;

      (四)不得留宿住人,每日下班前工作人员要进行检查,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房、弱电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携带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禁止在机房内吸烟、动用明火和存放、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设备安装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拉接电源线;

      (四)维修人员应加强对配电、空调、主机系统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隐患要及时处理;

      (五)进入机房人员应遵守机房管理规定,严禁私自拆卸设备;

      (六)值班人员认真做好每日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九条 变(配)电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禁止携带火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入内;

      (二)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和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严禁堆放金属物品和饲养动物;

      (四)严禁外人进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发生故障及时组织抢修和排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各单位要加强日常检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完好,不得圈占、挪用、遮挡。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学校。

      第四十二条 保卫工作部(保卫处)负责建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各单位应建立统一标准的消防工作档案。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情况;

      (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职责;

      (三)单位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六)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习记录。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卫工作部(保卫处)负责对全校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消防器材的购置、安装、拆除、维修维护及报废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负有管理和保护责任,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责任人以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十五条 租赁学校场地的外单位及学校独立核算单位,需自费购置经国家认证的合格消防设施、器材,接受保卫工作部(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消防设施、器材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压,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非火警(火灾)使用、损坏、丢失消防设施器材的,由当事人或该管理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补充。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相关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明确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校医院、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重点区域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经营或活动场所,在经营或活动期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防火重点单位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及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需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五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规停放电动车或充电的,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及上级消防管理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消防管理部门及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记录及整改报告。

      第五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及时上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责任人和资金;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立即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将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火灾风险点,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对新上岗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研究生院、各学院应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相关学院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开展安全技能及操作规程培训;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每学期组织留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人员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法需接受消防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针对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报警处置、疏散措施、火灾扑救、现场救护等核心内容,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物资。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实验室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将危化品相关信息及处置措施报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内容。

    第八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发生火灾安全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立即启动火灾事故突发应急预案,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及事故单位负责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六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 火灾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事故现场。

    第九章 消防经费

    第六十四条 学校消防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包括日常管理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六十五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全校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重大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设施设备。

    第六十七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经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整改隐患。

    第十章 奖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年终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总结,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六十九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或其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可责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检查,并视情况给予直接或其他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违规停放电动车或电瓶充电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非火灾时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六)未按规定对配置在本单位(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保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未按规定报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拆改消防设施设备的;

    (九)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十)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十一)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

    (十二)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到位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的;

    (十三)对上级部门、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达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

    (十四)违反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的;

    (十五)违反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根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检查,对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或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视其情节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或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责令赔偿相应损失;

    (三)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视其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责令赔偿相应损失;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属于我校所属单位和人员的,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追究与学校有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果严重的,终止合作关系,将单位和人员清理离校。

    第七十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或违法违规严重的单位,取消一年内该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免职或解聘处理。

    第七十四条 责任追究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同意,教职工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形成处分意见或建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生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或研究生院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须遵守本规定,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同时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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