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其他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审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三)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分析研判学校消防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学校消防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检查,认定学校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措施;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审核学校消防安全奖惩事项。
第十条 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校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及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工作;
(二)会同学校后勤与基本建设处等部门,制定学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三)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演练及消防进军训活动,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四)组织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对于责任单位不能立行立改的,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于责任单位无力整改的,报请学校研究解决;
(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微型消防工作站、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等;
(六)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消防广播等消防报警系统和应急设施进行定期巡检;
(七)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做好学校消防总控制室的24小时值守工作,值守人员按要求须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八)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好消防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九)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按照工作要求汇总、上报有关信息数据,配合消防部门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十一)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与基本建设处等部门,对校内新建、改建、装修装饰等涉及消防工程的项目开展前期论证、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二)负责督促楼宇管理人员对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内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看管和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协助做好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负责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定期组织开展学生公寓消防演练;
(三)负责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教育与检查监管工作;
(四)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人员对学生公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看管和日常检查,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含校内实训场所)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二)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三)加强对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实验条件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安全准入制度,特别是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购置、使用、储存、处置等进行监管,发现隐患及时责令整改;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后勤与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的水电暖保障和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的日常供电、供水、供暖设施的保障;
(二)协助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做好学校消防水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三)负责学校食堂、配电室和维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新建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大型消防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五)负责学校新建楼宇消防工程的设计、实施,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器材,确保交付使用时完好有效;
(六) 负责将竣工建筑工程涉及消防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移交保卫工作部(保卫处)。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中心机房、校园内弱电设备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以及“谁管理、谁负责,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对使用或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建立本单位消防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管理人及岗位职责,确定各岗位责任人,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为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提供保障;
(四)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完善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定期组织单位内部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存在问题及时报修,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成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技能培训;
(七)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与演练;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置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九)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 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责任人为本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消防安全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落实学校、本单位及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危险源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监控措施;
(三)做好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的消防安全自查工作,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四)定期查看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周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情况及通道畅通情况。
(五)定期报告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的消防安全情况;
(六)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七)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
第十八条 校内所有教职员工是所负责岗位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至少参加1次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班前、班后开展岗位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三)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
(四)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
(五)指导、督促学生、外来人员遵守单位消防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按照应急预案扑救并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掌握防火安全常识和报警、灭火及逃生方法,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不在公共场合和宿舍进行有碍消防安全的活动;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积极制止、举报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配合消防部门和学校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三)发生真实火情时按规定处置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火警;
(四)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维护保养,真实记录有关情况,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通知维修机构及时修复;
(四)对消防设施采取标识化管理,按照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标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安保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巡查中发现火灾应及时拨打“119”报警,按照单位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初起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三)参加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严格落实相应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发生火灾后应在实施初起火灾扑救的同时立即报火警。
第二十四条 志愿消防队队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志愿消防队的管理与训练工作,制定值班备勤、防火巡查、教育培训、训练演练等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消防设施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三)明确任务分工,合理安排队员分班次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队员常态化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
(六)管理志愿消防队队员,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五条 志愿消防队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疏散、救护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
(三)协助做好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四)发生火灾后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在指挥下积极参加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伤患救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看管和巡查公寓楼内的消防安全设施,具体包括:安全疏散指示、安全出口标识、应急照明设施、灭火器材、微型消防工作站等,发现丢失、损坏、失效等及时告知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因看管不到位造成的丢失、损坏、失效等进行维修补充;
(二)负责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日常巡查,确保畅通;
(三)自觉配合接受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协助做好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等。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实行责任管理。各单位负责所属或管辖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校内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二)双方在订立合同中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
(四)单位合作经营管理使用的建筑物,合作方均为校内单位时,要明确各使用单位责任;与校外单位合作经营管理时,由校内单位对学校负消防安全责任;外来聘用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教师公寓、食堂、教学楼、图书馆、阅览室、校医院、体育馆、活动中心、会堂、超市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二)实验室、计算机房、工训中心、配电室、户外实验场地、视频监控中心和消防控制中心等部位;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使用单位;
(四)大型室内外活动场所及附属设施;
(五)电站、水井、换热站;
(六)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
(一)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对临时搭建、铺设及安装的用电线路、灯光、电器等设备安全检测,保证活动期间用电安全,严禁明火,检测报告报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各类大型活动须经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存在火灾危险的,按要求立即整改或停止活动。
第三十条 供用电、燃气使用、危险作业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一) 后勤与基本建设处应对学校供电设备、设施、线路定期巡检,及时清除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用电;
(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对设备进行违规充电,严禁违规大功率设备或电器;
(三)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须向后勤与基本建设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范实施;
(四)从事焊接、切割、动用明火等危险作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管理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人员,上岗前须进行相关培训;
(二)严禁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同库储存或堆放在一起;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堆放地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行为;
(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出入库验收登记;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负责人应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
(四)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不准使用易燃建筑材料,不准使用高温照明灯,要保持通风良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五)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进行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等活动,须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等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施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要求办理相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二) 改建、装修房屋必须提前向学校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与基本建设处报备,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消防标准。